第九条
有效流域性、区域性等国家、省管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有规划控制线或者征地红线的,依规划控制线或者征地红线确定,但是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五米。处于城镇段的河道(段),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可以作适当调整,但是护堤地范围不得小于六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五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县管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