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或者标识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