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作业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采砂作业船舶(机具)数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