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砂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与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由河长统领、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湖长制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