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需要更新或者间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补种。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