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河长湖长制。河道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