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河长湖长制。

河道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