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管河道日常管护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责任划分由市管河道名录明确。县管河道日常管护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河道日常管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