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管河道日常管护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责任划分由市管河道名录明确。

县管河道日常管护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河道日常管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