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段的河道(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管护抢险通道。已经占用的城镇段的河道(段)护堤地,应当逐步按照城镇段的河道(段)规划退出。利用城镇段的河道(段)护堤地,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