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保护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维护和管理职责,接受和配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