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移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