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依法移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利用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