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或者借故拖延责令要求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者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