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修缮、改造工业遗产建筑的,由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