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溪湖工业遗产群展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用于展示服务的工程和绿化设计,除应当符合本溪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外,还应当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本体、风格、内涵及其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原状和历史环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