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的义务和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本溪湖工业遗产群行为的权利。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志愿者、相关研究学会等团体参与本溪湖工业遗产群文物保护、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以及在相关科学研究、文史创作、资料整理、拍摄留存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