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