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二)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示监督投诉电话;(三)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放置烟具;(四)对吸烟人员予以劝阻和制止。鼓励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