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