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