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社会科学普及公共场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