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