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款物。对捐赠款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