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科学普及事业进行捐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款物。

对捐赠款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