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