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二)河道两侧、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

(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余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具体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