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殡葬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市辖县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