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设备和用品管理第八条有效建设殡葬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市辖县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由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四)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