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文化遗产。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