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南北山绿化规划区域内的林木,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承包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地、荒山上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五)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的,归合作方共有。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