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有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