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