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