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