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两倍罚款:(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三)编制的城乡规划弄虚作假的;(四)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与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不符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