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规划中确定应当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应建设综合管廊,管线单位不得单独敷射管线。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管线单位应当提前编制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