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组织定位、放线,并在基础放线、正负零阶段应当书面告知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验线。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