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电力、通信、能源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