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