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