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八章 创新环境第八十二条有效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监管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科研经费,或者故意规避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