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应当遵循公认的科技伦理规范。

设立科技创新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立项前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

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伦理审查和监管,履行科技伦理管理责任。相关科技人员应当接受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