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财政资金支持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未完成预期目标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准予结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单位负责人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的科技创新投资项目,按市场规则和规定程序审批,因市场风险、技术迭代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未取得预期成果和效益或者出现资产减值的;

(四)科技创新管理部门和人员在科技企业认定、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载体管理以及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科技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