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八章 创新环境第七十一条有效市、区政府统筹协调、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和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用地、用房、用海、用林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充分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创新产业空间需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