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