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金融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鼓励政府投资基金采取参股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对科技创业进行投资。探索国有创投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金融创新产品,为科技人员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信用贷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