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项目。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采取参股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对科技创业进行投资。探索国有创投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金融创新产品,为科技人员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信用贷款。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