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本市创新产品的推广、示范和应用。

市、区政府应当健全政府、国有企业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性能、技术、安全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及国有企业采购需求的,可以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