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人口与健康、教育、资源与环境、社会安全、乡村振兴、防震减灾等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研究,持续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