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七条有效市发展改革、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充分发挥设施的聚集作用,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组和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展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交叉前沿技术研究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技术攻关和重点设备研发、工程化验证等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