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及其管理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