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