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零星建筑垃圾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