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的绿化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绿化用地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到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实行自然资源审查委员会审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绿化建设方案。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